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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

作者:yy易游官网
日期:202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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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yy易游体育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45.1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保障航空器持续适航与飞行安全,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145.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证的单位及其合格审定与监督管理。所称维修单位包括独立单位与航空器运营人自有修理单位;独立单位又分为国内与国外维修单位。

145.3 管理机构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维修许可证的管理及海外单位的合格审定与监督。地区管理机构在其辖区内对运营人维修单位、国内单位的审定与监督执行具体工作。

第二章 维修许可证的申请、颁发与管理

145.4 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应具备:依法设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完成拟申请项目维修所需的设施、技术人员与质量管理体系等基本条件;海外单位的特定项目应限定于经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或部件。

145.5 申请材料

提交的材料应按规定格式、真实可靠,包括:申请书、培训大纲、维修管理手册、与规则一致性的说明及相关支撑材料;海外单位还需提交送修意向书。国内单位以中文提交材料,海外单位可用中文或英文。

145.6 受理与审查

收到申请材料后,主管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材料不全时,应在现场或限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后双方协商确定现场审查日期。

145.7 批准

符合要求并缴清审查费用的申请,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发放维修许可证;检验时间不计入该期限。若无法在期限内发证,可经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并告知原因。

145.8 认可情形

可对经其他地区民航主管机关或经签署合作协定的单位予以认可;亦可对经其他国家或地区主管机关批准的单位予以认可。

145.9 维修许可证构成

许可证由主页和许可维修项目页组成,主页载明单位信息与维修范围,项目页载明具体维修项目与工作类别。许可证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涂改,应在单位主要办公场所显著展示。

145.10 有效期与延续

许可证自发放之日起通常有效期若干年,单位可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续期并按规定材料提交,续期期限可再延长,超过有效期的再次申请视为初次申请。若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监管部门应撤销许可证。出现特定情形时,应办理注销。

145.11 变更申请与办理

名称、地址或维修范围发生变更时,应提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按初次申请程序办理。重大改变需提前通知并按规定更新相关规章手册。

145.12 维修单位的权利

在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开展维修工作;在许可地点以外可提供应急支援与简单售后,但需在维修单位手册中注明相应保障程序并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单位亦可授权放行人员对完成的维修工作签发放行凭证。

145.13 维修单位的义务

持续保持对本规则的符合性,按管理手册规范运作;对维修对象的技术文件负责,如无法满足技术要求须及时告知并不得签发放行证明;对外包维修承担全部责任;按年度、按规则报告相关信息并配合监管检查。

145.14 外包

除核心维修、最终测试与放行外,可将部分较专业的工作环节外包给符合监管要求的单位,但须建立质量体系下的评估与监督制度。

145.15 等效性安全要求

在规模较小或特殊情形下,可提出等效符合性的方法,包括:人员职责可合并、工作手册可合并成一本、在多个地点可采用统一管理与单一许可证等;并可通过局方认可的其他等效方式实施。

第三章 维修类别

145.16 维修工作类别

维修工作分为检测、修理、改装、翻修、航线维修、定期检修及其他类别。航线维修为在航线运行中进行的例行检查与故障处理,某些日常勤务不归为航线维修。

145.17 维修项目类别

维修项目分为机体、发动机、螺旋桨及除发动机/螺旋桨以外的部件。部件离位或不以恢复安装为目的的维修,应按相关部件类别申报。主管部门将结合具体情况对分类作出明确要求。

第四章 维修单位的基本条件与管理要求

145.18 厂房与设施

维修单位须具备符合维修范围的工作环境、厂房、办公、培训与存储设施。机库、车间需具备吊装、接近设备等,并能抵御常见气象影响;应具备控温控湿、防尘、稳定的水、电、气源及充足照明;噪声受控并提供相应防护;具备高空作业防护措施;办公与培训场所要方便开展维修管理与记录工作,并能为持续值勤人员提供休息场所;同时具备存储工具、器材、技术文件及维修记录的合规条件。

145.19 工具设备

按维修范围及技术文件要求配备必要工具设备,具备充足的备用能力;可用替代工具需经局方认可;可租用或借用特定设备,需有有效合同;建立专用标识、清单与保管制度,确保维修所需工具处于良好可用状态;具备工具与测试设备的校验制度、记录与备份,避免超期工具使用。

145.20 器材

器材须符合技术文件要求并具备有效合格证;对器材入库实行检验,不合格器材不得使用。特定情形下的自制件、外购器材供应需向运营人及监管机构确认并获得批准;对库存寿命器材要防止超期使用;化学品等需遵循原制造厂要求进行安全防护;对不可用器材要有隔离与报废销毁制度。

145.21 人员

单位应配置足够的维修、放行、管理与支援人员,并设立责任经理、质量经理、生产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需具备相应资质,国内单位的维修人员需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国外单位人员需具有所在国/地区主管机构认可的执照并具备英语能力等。放行人员需具备相应资质与经验,并获得单位授权。直接从事维修工作的人员需完成培训并获得授权;对放行工作具有专门授权的人员要有相应资质与经验。

145.22 技术文件

维修活动所需的技术文件包括民航法规、局方通知、国家标准及航空器/部件制造商的技术资料、相关手册与服务公告、以及送修方提供的维修方案、手册与工作单等。单位要建立有效的技术文献管理与访问控制,确保始终使用最新版本并能快速取得所需资料。

145.23 质量体系

建立以责任经理为核心的质量体系,明确职责、授权与记录管理;质量部门应独立于生产控制,具备对质量管理工作的独立否决权;质量经理对责任经理直接负责,必要时可向监管机构汇报可能影响适航性的情况。

145.24 安全管理体系

在质量体系基础上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涵盖事件与危害报告、风险分析与控制、内部审核、监督与改进、以及调查与纠错机制,确保安全与质量持续改进。

145.25 工程技术系统

建立工程管理与实施文件体系,包括工作单卡、依据资料与修改控制等。工作单卡应清晰列明任务顺序、参考资料、所需工具及计量单位等信息;国内单位工作单卡以中文为主,必要时可使用英文;技术文件若无法直接使用,应制定单位内部的工作实施依据文件并适时更新yy易游

145.26 生产控制系统

建立由各相关部门共同构成的生产控制体系,确保在施工前确认厂房、工具、器材、人员及技术文件等条件;制定与资源相符的维修计划,并对关键步骤的顺序进行合理安排,确保维修工作的连续性与完整性;建立维修工时管理制度,记录实际工时并与标准工时对比,标准工时可参考制造商数据并据统计不断优化。

145.27 培训管理系统

建立培训管理体系,制定覆盖各类人员的培训大纲、技术档案与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内容、目标、时长、形式与考核等需符合监管要求;人员在独立承担项目或管理工作前须经过培训并合格,更新培训在法规、标准变更、长时间中断后需重新培训;离岗人员培训档案需妥善保存。

145.28 维修单位手册

制定完整的手册体系,包括维修管理手册与工作程序手册。管理手册应明确总体要求、组织架构、职责分配、维修能力、授权放行人员名单、外包单位与项目等核心信息;工作程序手册应覆盖适用范围、人员资格、所需工具与材料、操作程序、标准与记录等要点。手册应有主手册、分册分发及修订管理,并确保关键岗位人员获取到最新版。

145.29 维修工作准则

开展维修应遵循技术文件规定的工作实施依据;如需偏离,应向运营人报告并经局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工具与设备需符合要求且处于良好状态;对可用件的放行要有明确的证据与标签;外包的可用件需提供相应的放行证明;现场物料需有清晰标识并做好防护与搬运保护。

145.30 维修记录

维修记录应完整、清晰、可追溯,统一使用相应表单;国内单位记录至少使用中文,国外单位通常使用英文;保存期限为线下维修不少于30天,其他维修不少于两年;单位终止运行前的记录应返还给送修方。

145.31 维修放行证明

放行需由经授权的放行人员签署,线维修可在航行记录本中签署放行,定期维护需使用相对固定格式的放行表格,需包含必要信息如单位信息、送修方信息、部件及更换件记录、法规符合性声明、放行人员信息等;放行证明与维修记录一并保存,外国区域可用英文。

145.32 缺陷与不适航状况报告

发现重大缺陷与不适航状况后应在72小时内向主管机构报告,内容包括结构裂纹、变形、腐蚀、系统故障、应急系统测试未通过、维修失误导致的缺陷等。若信息完整性不足,需先以传真/电报/电话等形式报告,随后提交正式书面材料。缺陷与不适航状况需同时通知送修人;如属设计或制造缺陷,应通知制造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145.33 年度报告

维修单位应按年度向主管机构报告厂房、人员、组织机构、维修能力、管理要求等方面的重大变化,以及航线以外维修放行的情况。

145.34 监督检查

主管机构结合多项工作对规则符合性进行监督,包括变更申请审查、手册修改审查、质量与事件调查,以及计划内与非计划的监督检查。

145.35 信用管理

若存在拒绝监督、拒不执行改正措施、提交虚假材料、违规放行导致严重后果等情形,将被记入行业信用记录,视情节给予相应惩戒。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45.36 未取得证件的处罚

未取得许可证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维修的,由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罚款幅度更高。

145.37 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者,可能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且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再次申请。

145.38 欺骗、贿赂取得许可的处罚

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者,可能被吊销许可并给予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者罚款且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

145.39 无法持续符合规则的处罚

不能持续符合规定者将面临警告或罚款;如因此发生事故,许可或项目可能被暂扣或吊销。

145.40 维修未达技术文件要求的处罚

对未满足技术文件要求的维修,可能给予警告或罚款;如造成事故,相关许可或项目可能被暂停或撤销。

145.41 如实报告信息的处罚

未如实报送相关信息者,可能受到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者罚款更高。

第七章 术语与定义

145.42 术语释义

本章所用术语与定义如下:局方指主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等含义等同于行业通用定义;独立维修单位、航空器运营人维修单位、国内/国外单位、责任经理、质量经理、生产经理、维修放行人员等岗位与职责在本规则中有明确界定;自制件、维修人员工作时间、维修人为因素等也作出专门界定,确保维修活动的规范性与安全性。

145.43 生效与废止

本规则在公布后执行,取代以往相关规定。对于在生效前已持有现行许可证的单位,需在规定期限内全面符合新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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