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一、煤炭生产企业
二、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三、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四、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五、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六、交通运输企业
七、冶金企业
八、机械制造企业
九、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十一、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十二、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原则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建立长效机制,保护企业、职工与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推动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材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等行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定义
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列支在成本或费用中,专门用于改善和提升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筹措有章可循:在发展与安全之间统筹,依法落实主体投入责任,确保资金到位。
(二)支出有据: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三)管理有序:实行专款专用、真实反映安全条件改善的核算与归集,严禁挤占挪用。
(四)监督有效:建立内外部监督机制,按规定信息披露与社会责任报告。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可用于以下支出:购置、更新改造、检测检验、运行维护等安全防护设施与设备;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网络与技术支出;安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维护;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隐患奖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相关保险支出;安全检查、评估、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等;以及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煤炭生产定义及联合试运转
煤炭生产是指与煤炭资源开采相关的活动。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按本节规定提取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的提取
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煤产量,在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不同类型矿井分档计提,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瓦斯等级、水文地质类型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矿井等级及判定按国家相关规程执行;多灾害并存矿井按高水平提取。
第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的使用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综合防突及相关设施维护、冲击地压防治、矿山改造与隐患治理、井下与现场安全避险设施及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检测与信息化、设备检测与维护、人员防护用品、教育培训与奖励、应用新技术与新装备、以及其他直接相关支出。
第九条 非煤矿山开采
非煤矿山开采包括金属矿、非金属矿及相关资源的勘探、生产、选矿、尾矿库运行与回采等活动。
第十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的提取
按月末原矿产量计提,分行业设定不同的单位提取标准;地质勘探单位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的比例在实施期内逐月提取。尾矿库的运行与回采也按月计提,按等级分别设定单价。
第十一条 尾矿库与尾矿回采提取
尾矿库运行与回采按当月入库与回采量计提,按等级制定单价。分等等级执行不同的提取标准。
第十二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的使用范围
覆盖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监测监控、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检测、信息化建设、人员防护、培训与奖励、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检测检验、尾矿库相关支出等。
第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开采
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油、页岩气)开采指陆上、海上作业及相关工程活动。煤层气等地面开采按陆上采油(气)企业执行。
第十四条 陆上与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提取
按月末产量提取,原油按每吨20元、原气按每千立方米7.5元计提;钻井、物探、测井等项目按直接工程成本的2%逐月提取;储备油和地下储气库按相关规定执行。工程发包单位需在合同中约定及时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五条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使用范围
用于完善与维护安全防护设施、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检测、信息化建设、现场防护用品、培训奖励、新技术与新工艺应用、检测检验、保险等与安全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界定
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等建设活动;井巷工程、矿山建设参照建设工程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提取
依据工程造价与进度,按不同工程类型设定提取比例,并要求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重大建设项目如遇既有合同,按原规定执行。若工程已开工,按实际进度提取。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支付安排
建设单位应在开工日一个月内至少支付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给承包单位;总包单位应在分包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费用支付给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得重复提取。竣工决算后的结余资金应退回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使用范围
包括施工现场防护、临时用电、洞口与边坡防护、作业安全、监测与通风、应急救援与队伍建设、现场人员防护用品、培训与奖励、推广新技术与新装备、设备检测与维护、保险等与安全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
以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列出的危险品进行生产与储存活动(不含销售与使用),运输按第六节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的提取
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采用超额累退方式,按区间提取,分段比例随收入水平提升而递减,具体按不同区间设定。
第二十二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的使用范围
涵盖完善与维护安全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装备、重大危险源监测、信息化建设、人员防护、培训与奖励、新技术应用、检测检验、保险等与安全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涵盖道路、铁路、城市轨道、水路及管道运输。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的提取yy易游
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按普通货运1%、客运与特殊货运1.5%等分支设定,逐月提取。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的使用范围
包括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车载与轨道监控、卫星定位、视频监控、通信导航与电子海图等设备;防灾监测与周界入侵报警;应急救援装备、队伍建设与演练;重大危险源检测、信息化、运维与网络安全;检查、评估、咨询、标准化建设等;人员防护用品、培训与奖励、新技术应用、基础设施安全检测、保险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二十六条 冶金的定义
冶金指黑色金属与有色金属的冶炼、轧制加工及相关生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冶金企业的提取
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采用超额累退方式,分档提取,收入越高区间比例越低,逐月平均提取。
第二十八条 冶金企业的使用范围
覆盖完善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与培训、重大危险源检测、信息化建设、标准化与评估、人员防护用品、奖励及新技术应用等直接相关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机械制造的定义
涵盖动力、矿山、运输、农业、仪器仪表、特种设备、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石油与化工等制造业,并包含相关制造业分类。
第三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的提取
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分档提取,越高区间比例越低,逐月提取。
第三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的使用范围
包括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检测、信息化建设、标准化、培训与奖励、推广新技术与新设备、检测检验、保险等直接相关支出。
第三十二条 烟花爆竹的定义
指烟花爆竹制品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信等物品。
第三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提取
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分档提取,按不同区间设定提取比例,逐月提取。
第三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使用范围
包括完善与维护安防、爆炸防护、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检测、信息化建设、标准化、培训与奖励、推广应用等支出。
第三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定义
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提取
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分档提取,设定不同区间比例,逐月提取。
第三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使用范围
涵盖安防设施、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检测、信息化建设、标准化、培训与奖励、推广新技术与新装备、检测检验、保险等直接相关支出。
第三十八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
包括武器装备及军工危险化学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三十九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
以上一年度军品营业收入为基准,按不同军工领域分类设定提取比例,分档逐月提取;军工核设施、舰船等领域另有细化标准。
第四十条 核工程提取
核工程按工程造价3%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在竞标阶段列为标外管理。
第四十一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的使用范围
覆盖完善安防设施、应急救援与特种防护、重大危险源检测、信息化建设、核安全及军工特种安全措施改造、人员培训、应急演练、上岗培训等直接相关支出。
第四十二条 电力生产与供应的定义
电力生产指以多种能源转化为电力的生产活动;电力供应指电网运行、输电和分配等送配活动。
第四十三条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的提取
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分档提取,逐月平均;电力生产与供应两类有各自的提取标准,按区间分档。
第四十四条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的使用范围
覆盖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设备的安全防护与维护,监控与防护;应急救援装备、队伍建设与演练;重大危险源检测、信息化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现场人员防护用品、培训与奖励、推广应用等直接相关支出。
第四十五条 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明确提取、使用的程序、职责与权限,落实责任,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四十六条 加强预算管理
编制年度提取与使用计划,纳入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到位。
第四十七条 会计与凭证要求
安全生产费用应单独核算、取得真实凭证;职工薪酬与福利不得从中支出,奖励支出来自该费用;年度结余可结转,出现赤字需年末补提。
第四十八条 新设企业的提取
以往年度收入为基准的新建或投产不足一年企业,实际列支并以年内营业收入再计算提取标准。
第四十九条 提取调整
对连续两年按本办法提取的企业,可按最近一年的实际提取额适度提高提取标准。
第五十条 提取暂停与恢复
若月度结余达到上一年应提额的三倍及以上,自当月起暂停提取,直到结余降至三倍以下再恢复提取。
第五十一条 未完成提取的告知与补充
当年实际使用不足规定比例的,需在年度信息披露外,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提交书面说明,需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多项业务的提取基准
若企业同时开展两项及以上以营业收入为基础的业务,能逐项核算的按各自标准提取;无法逐项核算的,以占比最大的业务对应的提取标准覆盖全部营业收入。
第五十三条 承揽或承运服务的提取依据
如果外购材料与服务成本高于客户营业收入的85%以上,可以净额作为提取依据。
第五十四条 关联主体的提取依据
若企业内部存在两个及以上独立核算的主体,且需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允许以净额去除内部交易成本后的营业收入作为提取依据。
第五十五条 集团总部集中管理
承担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的母公司可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费用进行集中管理与统筹使用;分出资金作为专项储备,不计入集团总部收入。集中使用的费用用于应急救援、预案修订与演练、检查、咨询、标准化、宣传、培训及新技术应用等直接相关支出。
第五十六条 使用优先级
在规定的用途范围内,优先用于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和应急整改的支出,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等要求的安全生产整改支出。
第五十七条 简单再生产的提取要求
煤炭和非煤矿山企业应继续提取,但不得重复支出本办法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十八条 股权变动等情形下的结余处理
在产权转让、公司制改造等情形下,结余的安全生产费用应继续按本办法管理;存续企业由存续单位管理,无存续企业由清算主体或第三方管理。
第五十九条 结余处理的特殊情形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依法清算时,结余资金应结转期末或清算收益;特定情形如矿山转产、停产等需要用于相关的危害治理或设备处置。
第六十条 资金性质与管理
安全生产费用属企业自提自用资金,除集团总部按规定统筹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集中管理或代管。
第六十一条 监督机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等对提取、使用及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违规处理
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的,相关部门按职责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情节严重者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十三条 付款与挪用的处罚
建设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支付或挪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理、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法违规的追究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会计与税务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需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若财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依法调整。
第六十六条 适用范围外的资金
本办法第二条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仍应列支在成本或费用中。
第六十七条 地方差异化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结合区域实际,制定适用行业的具体办法并报省级政府批准实施;县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需对本地区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
由财政部、应急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实施与废止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说明
为确保理解和执行的清晰性,文中对提取标准、适用行业、各类支出范围等内容进行了要点化与结构化表达,保留了各行业的分类与核心原则,便于企业在合规框架内开展安全生产投入与资金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