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提升“互联网+”与工程质量安全管控的融合水平、提升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质量安全事故,在我省全面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视频监控与大数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自报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保密工程除外)应按附件要求实施远程监控,监控设备数量与布置由建设单位(含代建、总承包单位)统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通信运营商按本通知要求共同确定。
二、安装与实施
(一)申报
在通过系统提交报建信息时,应上传施工单位与通信运营商签订的远程监控合同及系统注册信息(保密工程可不上传设计文件),并提交可用的结施设计文件电子文档(CAD、PDF或图片格式)。符合条件后方可办理安全监督申报。
(二)安装与启用
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在系统中提交安装申报,通信运营商在收到申报后应在两日内予以确认,并在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安装启用。施工单位负责供电,须从总电源箱引出220V专线至监控设备安装点,并提供稳固的安装支撑。
(三)暂停与恢复
停工一个月及以上的,需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通过系统申请暂停远程监控,经安全监督机构审核通过后生效。复工前,施工单位应通过系统提出恢复申报,通信运营商在收到恢复申报后两日内确认,并在确认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恢复。
(四)拆除
当监控设备符合拆除条件时,须经建设单位确认,由施工单位通过系统申请拆除,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由通信运营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除。
三、工程应用
(一)质量安全管理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充分利用监控设备生成的图像、视频等大数据,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状况进行动态管理,发现隐患应立即处置。对安装全景成像测距设备的工程,在关键施工节点应通过监控资料进行自检与整改,并在系统中记录检查与整改情况(附图像资料)。并按要求把检查与整改记录存档。
- 对首层、转换层与最后一层的钢筋混凝土楼板进行节点处梁柱纵向钢筋、节点区加密箍筋及悬挑梁负弯矩钢筋位置等的抽检;
- 对钻爆法施工的隧道工程,检查施工方法、安全步距、支护情况、现场人员、逃生通道等是否符合方案要求,隧道施工过程应有随机抽检;
- 对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重点检查柱基础、柱纵距、横距与顶托等对强度、刚度、稳定性影响较大的部件;
- 施工电梯、塔吊的安全生产情况应按月进行抽查。
(二)差异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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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利用远程监控抓拍等功能取证并实施动态记分与行政监管,监督机构可结合远程视频测量加强对施工质量安全的抽查。对安装全景成像测距设备的工程,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若前一季度记分居于当地排名前后十%的工程,可在公布后对其进行动态考核记分,下一季度恢复现场评价。同时,监督机构应按规定对施工单位是否按要求使用远程监控开展检查进行核查;如存在未按要求开展检查、弄虚作假、或项目部整改不到位等情形,将依照相关监管办法进行记分与通报批评。
- 对每个工程的关键楼板(转换层)进行复核;
- 对钻爆法隧道工程进行一次复核;
- 对规模较大的危险性模板工程进行一次复核。
四、运营服务
(一)运营服务商
鼓励通信运营商提供远程监控服务并对接系统,以确保各级主管部门及工程责任主体可实现实时监管。
(二)运营方式
原则上通过向运营商租赁的方式开展监控,也可由企业自行采购设备再租用运营商网络与管理平台。鼓励运营商根据责任主体需要提供对接等个性化服务,其他扩展的远程监控服务仅面向相关责任主体,不接入统一管理系统。
(三)运营费用
租赁使用费设定最高价格,具体由主管部门另行公布。租赁费可以定金方式预付,结算时按实际发生额结算。招标阶段应将租赁费列入暂列金额并在合同中明确。已签订合同但未执行的项目需按本通知要求签署补充协议落实租赁费用。
(四)服务合同
通信运营商须与施工单位签订远程监控合同,合同应包含:
- 安装设备数量、技术参数、使用功能、安装部位等符合附件要求;
- 如由运营商提供设备,可向施工单位收取不超过三个月租赁费的押金,拆除备案后五日内返还;
- 维护责任:施工单位配合运营商进行维护,设备故障时应通过系统报修,运营商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维修;如遇技术复杂可延期,但需向安全监督机构说明情况;
- 公布固定维保地点与联系电话,并向社会公开。
五、工作措施
(一)事前审查
- 严格审核招标文件,确保包含远程监控租赁费用并列入暂列金额;
- 审核安全生产条件,未落实远程监控措施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事中监管
- 对未按规定将远程监控列入暂列金额、合同未明确或拒付监控费用的单位,责令整改并记不良信用;
- 对未安装或恢复慢的项目,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者予以记分并通报;
- 对破坏、遮挡监控或逃避监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记不良信用信息;
- 在线监控覆盖率不达标的项目由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记不良信用信息。
(三)运营商履约监督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营商服务的监管,督促其按合同与本通知要求履职,对无法提供正常服务或服务不合格的运营商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省级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公布服务质量,施工单位应优先选择高质量运营商。对服务质量差的运营商可在本地限制其远程监控业务。
(四)保密要求
运营商对监控视频、图像、测控数据等信息应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相关主管部门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
附件:1. 施工现场远程监控要求;2. 远程监控系统接口标准
(注:附件可在指定信息网下载)